政治雷達法律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第13條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3條

本賽會競賽規程,由籌備處擬訂,經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後,報本部核定公告;技術手冊及體位分級基準等,由籌備處會同相關全國性身心障礙體育團體,參照規則擬訂,併同各該規則送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後,報本部核定。 籌備會應於比賽一年前公告前項競賽規程,並於比賽半年前公告技術手冊及體位分級基準。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