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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6條

本賽會之舉辦,應舉行開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奏樂)。 二、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三、唱國歌。 四、籌備會召集人致歡迎詞。 五、會長致詞。 六、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並宣布本賽會開始。 七、會旗進場。 八、升會旗。 九、運動員宣誓。 十、裁判宣誓。 十一、聖火進場及點燃聖火。 十二、禮成(奏樂)。 本賽會結束時,應舉行閉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二、籌備會召集人致詞。 三、會長致詞。 四、成績報告及頒獎。 五、降會旗。 六、會旗交接。 七、下屆承辦單位表演。 八、熄聖火。 九、禮成(奏樂)。 本賽會開、閉幕典禮致詞,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下屆承辦單位表演,以五分鐘至七分鐘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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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