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 第3條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3條

本賽會名稱定為中華民國○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本賽會每二年舉辦一次,並於三月至五月間舉辦;其會期以三日至五日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