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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2條
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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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所為之資金運用,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0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1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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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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