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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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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衛…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等相關收入。二、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三、公益彩…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相關支出。二、經行政院核准保險醫療給付外之專項支出。三…第5條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基金來源,政府得指定用途,或由主管機關擬訂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支用。第三條…第6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7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所為之資金運用,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第8條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9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0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第11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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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