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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等相關收入。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三、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之收入。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四款之基金來源,不包括政府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條規定應負擔全民健康保險之總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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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基金來源,政府得指定用途,或由主管機關擬訂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支用。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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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衛…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相關支出。二、經行政院核准保險醫療給付外之專項支出。三…第5條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基金來源,政府得指定用途,或由主管機關擬訂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支用。第三條…第6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7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所為之資金運用,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辦理。第8條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9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0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第11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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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