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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全民健康保險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確保基金的有效運用,促進全民健康保險的可持續發展,維護保險對象的健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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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04-02・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業務,特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九十六條
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
第八條
規定,設置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
第二十一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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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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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等相關收入。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三、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之收入。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四款之基金來源,不包括政府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三條
規定應負擔全民健康保險之總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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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相關支出。 二、經行政院核准保險醫療給付外之專項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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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三條
第四款所定之基金來源,政府得指定用途,或由主管機關擬訂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支用。
第三條
第四款之基金來源,除指定用途、核定之計畫尚未執行完竣之經費應保留於以後年度繼續支用外,年度終了後,其結餘經費應提供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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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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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所為之資金運用,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七十七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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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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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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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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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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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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