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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基金來源,政府得指定用途,或由主管機關擬訂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支用。 第三條第四款之基金來源,除指定用途、核定之計畫尚未執行完竣之經費應保留於以後年度繼續支用外,年度終了後,其結餘經費應提供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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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