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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第57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57條
投保單位、保險對象或扣費義務人依本法
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應繳納滯納金者,由保險人核計應加徵之金額,通知其向指定金融機構繳納。 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填寫繳款書繳納補充保險費者,得由各代收保險費金融機構計算應加徵之滯納金金額,併同保險費代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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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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