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 第19條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9條

申請無理由者,爭審會應為駁回之審定。 申請有理由者,爭審會應撤銷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審定或發回保險人於指定相當期間內另為核定。 保險人所提意見書內容欠詳或屆期不提意見書者,爭審會得依職權逕為審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