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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7條

申請審議未附申請書或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前項補正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十日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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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