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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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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