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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置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組長、專門委員、視察、專員、科員、助 理員、辦事員、書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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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