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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3條

本規程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九 十六年三月一日施行,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十一條自 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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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