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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達成全民健康保險全民納保之目標,並保障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被 保險人及其眷屬之醫療權利,特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 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設置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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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