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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 第5條

第二條申請經濟困難之認定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家庭發生火災、天然災害及其他重大事故,致無力繳納保險費時,得檢具證明文件,送請保險人專案認定為經濟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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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