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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 第6條

申請人之經濟狀況於認定之日起一年後仍未改善者,應依本標準規定重新申請認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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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