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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23條

第 二 章 藥價調查及調整 › 第 三 節 實施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之支付價格調整方式
當年度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保險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次年度應以超出目標之額度為限,調整第一大類、第三大類及第四大類藥品之支付價格。 前項藥品及其同分組分類項目,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支付價格不予調降: 一、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必要藥品。 二、同分組內有國內製造藥品。但抗微生物製劑,不包括在內。 三、同分組分類項目,當年度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申報藥品費用之項目,且於新支付價格生效前一年之末日時,其項目未逾三項。 前項核付金額,指當年度前三季藥費核付金額,加上以前三季核付金額推算之第四季核付金額。 當年度實際核付金額超過前項推算金額者,應將超出之金額併入次一年度之藥費核付金額中計算;未達推算金額者,於次一年度之藥費核付金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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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之支付價格調整方」的其他條文

第24條前條第一項藥價調整之方式如下︰一、第一大類藥品,依第十七條規定;第三大類藥品,依第十九條及第…第25條罕見疾病用藥、保險人公告之不可替代特殊藥品或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藥品,其支付價格應每二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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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