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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24條

前條第一項藥價調整之方式如下︰ 一、第一大類藥品,依第十七條規定;第三大類藥品,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第四大類藥品,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分別計算各項目之暫訂價格。 二、按前款暫訂價格分別計算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項目之整體調整額度,依各整體調整額度比例,分配超出目標之額度。 三、前款整體調整額度,為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各項目調整前支付價格與暫訂價格之差距,乘以前一年醫療費用申報數量之總和。 四、調整公式如下: (一)Pnew=Pold–【(Pold–Ptemp)x(超出目標值分配後之額度/各整體調整額度)】 Pnew:新支付價格 Pold:調整前支付價格;屬第二十條之項目,為調整前之同分組分類項目加權平均支付價格。 Ptemp:暫訂價格 (二)含葡萄糖、胺基酸及脂肪乳劑之三合一營養輸注液項目:Pnew=總熱量x【Pold–〔(Pold–Ptemp)x(超出目標值分配後之額度/各整體調整額度)〕】 Pnew:新支付價格 Pold:為調整前之同分組分類項目每單位熱量加權平均支付價格。 Ptemp:每單位熱量暫訂價格 前條第二項藥品,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分配超出目標之額度者,其次年度支付價格不予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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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