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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25條

罕見疾病用藥、保險人公告之不可替代特殊藥品或其他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藥品,其支付價格應每二年檢討調整。 前項藥品調整原則,準用藥物支付標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並優先參考該項目或國外類似品之國際藥價;無國際藥價者,參考其成本價調整。 前項調整之新支付價格生效日,由保險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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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