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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12條

下列藥品價格之調整,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一、罕見疾病用藥。 二、保險人公告之不可替代特殊藥品。 三、保險人認定之特殊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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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