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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第10條

本會議之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相關議案之討論,並於當次會議召開前,填具個案迴避聲明書提交保險人︰ 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 二、前款以外之程序外接觸且自認對議案討論足生影響。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特殊事由且自認對議案討論足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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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