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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第6條

本會議代表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之,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議代表由全民健康保險會推派者,於任期內失去委員身分時,得由該會重行推派。 本會議代表違反本辦法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者,經本會議決議,保險人得予更換;其缺額,由保險人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本會議代表任期屆滿而尚未完成新任代表聘任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新任代表就任時為止,並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七日修正施行前,最後聘任之本會議代表,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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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保險人為辦理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擬訂事項,應至少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第3條保險人辦理下列事項之擬訂,應於本會議先行討論:一、全民健康保險藥物收載原則。二、全民健康保險…第4條本會議召開時,應邀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下列代表出席:一、主管機關及其所屬藥物管理機關代表各一人…第5條本會議主席,由保險人指派高階主管或就專家學者代表指定一人擔任。第7條本會議於討論特定藥物是否納入給付或給付變更時,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邀請該藥物提供者…第8條本會議之議案,未達成共識者,保險人於報主管機關核定時,應一併提出各方代表不同意見、不同方案之…第9條本會議代表於首次會議前,應填具利益揭露聲明書,聲明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業務上之利益,與本會…第10條本會議之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相關議案之討論,並於當次會議召開前,填具個案迴避聲明…第11條保險人於辦理本辦法業務時,應將下列事項對外公開︰一、利益揭露聲明書。二、會議議程及併附之醫療…第12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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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