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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第4條

本會議召開時,應邀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下列代表出席: 一、主管機關及其所屬藥物管理機關代表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九人,其中具專科醫學背景者至少四人。 三、被保險人代表三人。 四、雇主代表三人。 五、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人數如下︰ (一)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一人。 (二)台灣醫院協會一人。 (三)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社區醫院、基層診所,各二人。 前項代表應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機關代表:由該機關指派。 二、專家學者:由保險人遴選。 三、被保險人及雇主代表:由保險人洽請全民健康保險會自該會委員中各推派一人,其餘由保險人遴選。 四、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由相關團體推派。 保險人得洽請相關團體,分別推派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物提供者代表三人、病友團體代表二人,列席本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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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本會議代表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之,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本會議代…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保險人為辦理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擬訂事項,應至少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第3條保險人辦理下列事項之擬訂,應於本會議先行討論:一、全民健康保險藥物收載原則。二、全民健康保險…第5條本會議主席,由保險人指派高階主管或就專家學者代表指定一人擔任。第6條本會議代表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之,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本會議代…第7條本會議於討論特定藥物是否納入給付或給付變更時,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邀請該藥物提供者…第8條本會議之議案,未達成共識者,保險人於報主管機關核定時,應一併提出各方代表不同意見、不同方案之…第9條本會議代表於首次會議前,應填具利益揭露聲明書,聲明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業務上之利益,與本會…第10條本會議之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相關議案之討論,並於當次會議召開前,填具個案迴避聲明…第11條保險人於辦理本辦法業務時,應將下列事項對外公開︰一、利益揭露聲明書。二、會議議程及併附之醫療…第12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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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