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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第 四 章 保險病房之設置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保險病房,指特約醫院提供保險對象住院診療,未收取病房費差額之病房。 除下列病床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病房費差額: 一、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急性病房。 二、每病室設二床以下之慢性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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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6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一、未依醫事法令或本保險相關法令…

「保險病房之設置」的其他條文

第29條本法第四十七條所稱急性病房,指設有急性一般病床、隔離病床、特殊病床或精神急性一般病床之病房。第30條本法第四十七條所稱慢性病房,指設有慢性一般病床(含慢性結核病床、漢生病病床)或精神慢性一般病…第31條特約醫院之病床,除應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外,應向保險人報請備查。第33條特約醫院保險病房之病床數,其占總病床之比率,於公立醫院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應分別達…第34條特約醫院應於其住院櫃檯及其網際網路網頁明顯標示其設置之總病床數、各類病床之每日占床數及空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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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