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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33條

第 四 章 保險病房之設置
特約醫院保險病房之病床數,其占總病床之比率,於公立醫院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應分別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於非公立醫院應分別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前項比率,急性病房及慢性病房應分別計算之;其因硬體設施限制,未能符合者,應於六個月內,專案提改善計畫報保險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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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6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一、未依醫事法令或本保險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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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