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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36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保險人予以違約記點一點: 一、未依醫事法令或本保險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轉診業務。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 三、未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規定,核對保險對象就醫文件。但急診等緊急醫療事件於事後補繳驗保險憑證者,不在此限。 四、未依本保險規定,退還保險對象自墊之醫療費用。 五、未依本法之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或申報醫療費用。 六、不當招攬病人接受本保險給付範圍之醫事服務,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 七、不當向保險對象收取自付差額品項之費用,超過保險人所訂之差額上限者。 八、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者。 九、經保險人通知應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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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