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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 第7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7條
醫事機構申請特約,經審查合格後,保險人應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
第二條
所定之原則簽訂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定型化方式為之,其內容應每年檢討一次,如有修正,自下次續約日起適用。 醫事機構內之負責醫事人員或執業醫師、藥師(藥劑生)、物理治療師(生)、職能治療師(生)、醫事檢驗師(生)、醫事放射師(士),於其申請特約日前五年內,未有
第三十八條
、
第三十九條
、
第四十條
或
第四十七條
所定情事,且其申請特約日未逾開業執照核發日起十五個工作天者,特約生效日得追溯至開業執照核發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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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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