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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 第8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特約之申請及審核
前條特約契約之效期為三年,效期期滿,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符合下列條件,未以書面通知保險人終止特約時,保險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續約之: 一、未有本辦法所定不予特約之情事。 二、特約期間未受違約記點,或曾受違約記點,已完成改善。 三、特約期間曾受停約,期滿後已完成改善。 四、依本法規定受罰鍰處分,其罰鍰已繳清。 五、未有
第四條
、
第五條
或
第四十五條
所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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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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