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 第14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所稱預估點值,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點數:依受理當月送核及補報之申請點數計算,加計預估核減率。 二、跨區就醫比例:一至六月以前一年上半年跨區就醫比例估算,七至十二月以前一年下半年跨區就醫比例估算。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