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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4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月份之醫療服務案件費用申報,應於次月二十日前為之。採電子資料申報者,得分一日至十五日及十六日至月底兩段為之。採網路或電磁紀錄申報者,並應於次月五日及二十日前,檢送醫療費用申報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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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