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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 第7條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醫療費用申報及核付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已依
第四條
規定期限申報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報文件之日起,依下列期限暫付: 一、電子資料申報者:十五日內。 二、書面申報者:三十日內。 採電子資料網路申報者,以保險人收到傳送醫療費用申報表單之日期為暫付期限起算日期。但書面醫療費用申報表單送達保險人之日期較電子傳送日逾五日者(不含例假日),以書面醫療費用申報表單送達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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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四條規定申報醫療費用,且有第三條第二項情形須更正者,保險人應於下列期限內…
「醫療費用申報及核付」的其他條文
第3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醫療費用,應檢具完整之醫療費用申報表單。前項表單不完整或填報有錯…
第4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月份之醫療服務案件費用申報,應於次月二十日前為之。採電子資料申報者,得分一…
第5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所申報之醫療費用,未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應扣減醫療費…
第6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四條規定申報醫療費用,且無第三條第二項所列情事者,保險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第8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四條規定申報醫療費用,且有第三條第二項情形須更正者,保險人應於下列期限內…
第9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第四條規定期限申報者,申報當月不予暫付,如無正當理由,並列為異常案件審查…
第1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核、申復、補報之醫療費用案件,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核定,屆…
第11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費用,有第三條第二項情事須補件更正者,其六十日核付期限,自資料補正送…
第12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之醫療費用點數按季結算,其每點支付金額以當季結束後第三個月月底前核定之當…
第13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有停止特約、終止特約之情事時,保險人得自該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核未結算之金額…
第14條
本辦法第六條及第十條所稱預估點值,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點數:依受理當月送核及補報之申請點數計…
第15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得對其最近申報月份之費用,停止暫付:一、經保險人通…
第16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於應扣減及應核扣金額之範圍內,停止醫療費用之暫…
第17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涉有虛報、浮報醫療費用,經保險人訪查事證明確或檢調單位偵(調)查中者,保險…
←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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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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