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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3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醫療費用,應檢具完整之醫療費用申報表單。 前項表單不完整或填報有錯誤者,保險人應敘明理由通知更正,更正完成,即予受理,並依規定之時程採電子資料申報。 醫療服務審查所需之病歷或診療相關證明文件,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保險人通知後提供,其提供複製本或電子資料送審者,應與正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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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