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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與數位發展部得監督、查核前條金融輔助業者、金融機構及郵局辦理受託事項之情形。發現有未配合監督、查核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停止撥付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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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