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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2條

全民運競賽種類如下: 一、應辦種類:以世界運動會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競賽種類為限,其規模不得少於十二個競賽種類。 二、選辦種類:前款以外其他競技性、觀賞性及娛樂性運動競賽種類,其規模不逾該屆辦理應辦種類及選辦種類總和之二分之一。 前項二類競賽種類,合計不得逾三十二個競賽種類。 第一項第一款競賽種類,其國內應有半數以上地方政府業已成立各該運動委員會(或協會)。 全民運舉辦之競賽種類,依第一項規定擇定,並由承辦單位依下列條件規劃,提請籌備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定: 一、國家體育發展重點及地方特色。 二、場地設施。 三、經費籌措。 四、應辦種類最近二年正式全國性錦標賽及整體成績。 五、參賽情形:最近一屆列入第一項競賽種類,其報名及實際參賽隊伍未達八個單位者,該種類不予列入本屆舉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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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