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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19條

全民運之獎勵項目如下: 一、績優單位獎:依參賽單位名次換算積分數,取前八名,依序頒發總統獎、副總統獎、行政院院長獎、立法院院長獎、司法院院長獎、考試院院長獎、監察院院長獎及大會獎;其積分相同者,再以其金牌數計,依此類推。 二、績優個人及團隊獎:獲錄取各競賽項目前三名者,分別頒給競賽項目金、銀、銅獎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八名者,頒給競賽項目獎狀,錄取名額,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核計;獎牌或獎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獎牌:中華民國○年全民運動會、承辦單位所在地、賽會期程(中華民國○年○月○日至○月○日)。 (二)獎狀:由會長、副會長及籌備會召集人共同署名,獎狀上方應印有全民運會徽及本部備查文號。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依名次換算積分數,換算基準如下: 一、第一名:八分。 二、第二名:七分。 三、第三名:六分。 四、第四名:五分。 五、第五名:四分。 六、第六名:三分。 七、第七名:二分。 八、第八名:一分。 全民運選手經撤銷或廢止資格或獎勵者,其已領取之獎牌或獎狀,應繳回全民運承辦單位,承辦單位並應辦理獲獎之遞補。總成績因而變動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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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