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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3條

全民運名稱定為中華民國○年全民運動會。 全民運每二年舉辦一次,並於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舉辦年之九月至十一月間舉辦;其會期以五日至十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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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