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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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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24條
全民運結束後,承辦單位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報告書(書面及電子檔),報本部備查。 前項報告書內容如下: 一、總統(或其代表)與會長致詞。 二、籌備會委員、籌備處工作人員名單。 三、全民運與相關活動參加人員名單。 四、競賽種類(科目、項目)及競賽成績(包括獲獎人員名單)。 五、參賽人數統計(以參賽單位統計)。 六、競賽人數統計(以競賽種類統計)。 七、各該項目成績紀錄。 八、籌備會議紀錄、檢討與建議及其他經本部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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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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