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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組織與權則
省 (市) 、縣 (市) 政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中央各機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策頒之動員準備方案、分類計畫,策 訂該機關之執行計畫。 三、中央各機關頒布之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中,有關調查、編組、宣傳、演 訓、積儲等事項之配合與執行。 四、有關全民動員支援軍事動員之政軍協調。 五、戰力綜合協調業務之配合與執行。 前項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地方首長兼任,委員由各 該首長視需要聘兼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均由現職人員擔 任。 縣 (市) 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受省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之指導,每半年召開 會議一次,如遇緊急災害事故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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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