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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12條

國防部得依臺閩地區防衛作戰構想,在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指導下,設 臺閩地區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總力,建立全民 防衛作戰力量,並協力地方處理災害防救等事宜,其實施規定另定之。 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對人力、物資、經濟、交通、衛生動員準備之調查 、編管、演訓、驗 (簽) 證等,負協調及配合執行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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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