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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18條

列入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內之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應依據相關動員 準備分類計畫生產任務,預估戰時人力需求,提出人力填補計畫。 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所屬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機構,應配合有關填 補計畫需求,辦理專技人力調查、列管、訓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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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