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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19條

人力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指導民防、消防機關支援各項動員準備分類 計畫之演訓。 前項演訓得結合災害防救、軍事、區域性應變等演習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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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