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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21條

重要物資積儲,有關能源類依能源管理法規辦理。有關糧食、食鹽、食油 等民生重要物資,應完成二至三個月安全存量。 為因應戰時國防軍事需求,物資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本先期規劃,戰 時配合節約調配等方法,完成三至四個月需求量之儲備;戰時需求數量, 由國防部依戰備計畫提供。 第一項之重要物資積儲,公營事業機構需結合施政計畫逐年準備,逐次強 化,並鼓勵民間生產事業機構及廠商,結合自身生產計畫,囤儲一至三個 月安全存量,供戰時配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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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