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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23條

依據國軍年度作戰計畫、軍事動員目標及戰耗預估,物資動員準備方案主 管機關應配合軍需物資購置、租用、徵購、徵用準備分類計畫,完成重要 物資及固定設施需求品量之調查與統計,並以契約方式辦理演訓事宜。 軍需物資戰時得以徵購、徵用方式獲得,平時應依戰時狀況預作判斷,完 成簽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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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