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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27條

國防部為自立研製主要武器裝備,得結合軍、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建 立軍需工業動員生產體系,完成各項動員生產準備,並視需要選定工廠, 簽訂戰時生產轉換契約,訂定作業規範。 有關提升軍品自製能力事宜,依公民營事業生產軍品輔導辦法及作業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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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