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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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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4條
動員準備區分為軍事動員及全民動員,其範圍及執行機關如下: 一、軍事動員:包括軍隊動員及軍需工業動員,由國防部執行。 二、全民動員:包括精神、人力、物資、經濟、財力、交通、衛生動員, 由中央各相關機關及各級地方政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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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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