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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5條

實施動員準備所獲之資料,應作為動員準備業務之依據,並支援地方緊急 狀況應變,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實施動員準備及演訓事項,涉及人民權利與義務時,應以契約方式辦理, 所需經費由申請使用機關在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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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