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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 第3條

民力徵用之權責機關,區分如下: 一、審查機關:相關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 二、需求機關: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 三、執行及處分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協調機關: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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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