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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
› 第7條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 第7條
被徵用人於報到前,有下列無法受徵用情形之一者,執行及處分機關得解除徵用,另行選員遞補,並副知需求機關: 一、依法受徵集、召集須入營服役者。 二、經醫院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診斷證明不堪執勤者。 三、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四、其他必須本人處理,且具相關證明者。 被徵用人於徵用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或違反演習相關規定者,執行及處分機關得委託需求機關解除其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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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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