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 › 第2條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 第2條

民力徵用之範圍如下: 一、道路、軌道及其附屬橋樑、隧道、機電等重要設施緊急修護人員。 二、通信、傳播、纜線、郵政、水運、港務、民用航空、天然災害搶修人員。 三、機場、碼頭、重要廠庫等地區搶修及物品裝卸人員。 四、支援軍需、公需戰備集運人員。 五、車輛、機具操作人員。 六、具合格證照之專門職業、技術及救災(護)人員。 七、科技人員。 八、醫事人員。 九、供水、供電設施之緊急修護人員。 十、國防武器裝備維修人員。 十一、其他經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定徵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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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