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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規則

一句話看懂
該法規規範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之辦理程序、報名資格、考試科目、成績評定等事項,以確保考試之公平、公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3-17・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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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考試之考試類科、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 │ 特種考試公務人員丁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 ├───────────────────────┤ │壹、本表自民國八十三年開始實施,惟每次考試所設│ │ 類科,仍配合當年任用需要予以設置,並另行公│ │ 告知。 │ │貳、各系科普通科目均為:一、國文;二、公民及本│ │ 國史地。 │ │參、一般行政職系傳統打字科應試專業科目「中文打│ │ 字」、電腦打字科應試專業科目「電腦文書處理│ │ 」採實地考試方式。 │ ├──┬──┬──┬────┬─────────┤ │類別│職組│職系│科 別│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 │ │ │ 一 │行 政│三 行政法大意 │ │ │ 普 │ │ │四 行政學大意 │ │ │ │ ├────┼─────────┤ │ │ │ 般 │傳統打字│三 中文打字(實地│ │ │ │ │ │ 考試) │ │ │ │ │ │四 文書處理大意 │ │ 行 │ 通 │ 行 ├────┼─────────┤ │ │ │ │電腦打字│三 計算機大意 │ │ │ │ │ │四 電腦文書處(實│ │ │ │ 政 │ │ 地考試) │ │ │ ├──┼────┼─────────┤ │ │ 行 │社會│社會行政│三 社會工作大意 │ │ │ │行政│ │四 社政法規大意 │ │ │ ├──┼────┼─────────┤ │ │ │人事│人事行政│三 人事行政大意 │ │ │ │行政│ │四 法學大意 │ │ │ 政 ├──┼────┼─────────┤ │ │ │ 地 │地 政│三 土地行政大意 │ │ │ │ 政 │ │四 土地法大意 │ │ ├──┼──┼────┼─────────┤ │ │ 文 │文教│教育行政│三 教育學大意 │ │ │ 教 │行政│ │四 教育法規大意 │ │ │ 新 ├──┼────┼─────────┤ │ │ 聞 │圖書│圖書館管│三 圖書館學大意 │ │ │ 行 │博物│理 │四 中文圖書分類編│ │ │ 政 │管理│ │ 目大意 │ │ ├──┼──┼────┼─────────┤ │ 政 │ │財稅│稅務行政│三 財政學大意 │ │ │ 財 │行政│ │四 稅務法規大意 │ │ │ 務 ├──┼────┼─────────┤ │ │ 行 │會計│會計審計│三 會計學大意 │ │ │ 政 │審計│ │四 會計審計法規大│ │ │ │ │ │ 意 │ │ ├──┼──┼────┼─────────┤ │ │經建│經建│經建行政│三 經濟學大意 │ │ │行政│行政│ │四 法學大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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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考試採集中報名、分區考試、分區錄取、分區分發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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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 一、國民中學、初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具有國民中學同等學力者。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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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考試應考人之體格檢查,於榜示後辦理,不合格者不予分發實習。逾期 未交體格檢查表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本考試之體格檢查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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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考試以一試完成。但一般行政職系之傳統打字組及電腦打字組分二試舉 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實地考試,筆試未錄取者,不得參加實地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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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以各類科應試科目之成績,平均計算為總成績。但一 般行政職系之傳統打字組及電腦打字組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一試(筆試) 各科目之平均成績佔百分之五十,第二試(實地考試)成績佔百分之五十 ,合併計算,以定錄取標準。 各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滿五十分者,仍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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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考試依法組織主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考試辦竣後,典試及試務辦理 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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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得視業務需要,由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按錄取分 發區,依序分發中央或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處、局、署及省市政府轉分 發所屬機關實習一年,實習期間不得調任原分發局以外機關。實習期滿, 由實習機關將實習成績報請分發機關,轉送考選部核定成績及格者,始完 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正式任用。 前項實習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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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公務人員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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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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